继续前天关于色情的讨论。下面是我03年春夏之交写的一段,最终没有放到毕业论文里面去。其中的观点主要是:色情并非一定有害;有害的是:与暴力结合的色情,和商品化的色情。
欢迎对此感兴趣的朋友探讨。
性、色情、淫秽,这几个词在使用中常被混淆或出现概念偷换。我个人认为最粗略然而不失正确的区分是:性是人类的一种本能、欲望和行为;色情则意味着能激发、引起性欲、性行为的;淫秽则意味着激发有害的、有违公开礼仪和社会规范的性欲、性行为的。在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中使用的词语是“淫秽”而非“色情”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九节“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罪”)。色情和淫秽的区别还在于,前者并不一定与艺术、文化性相排斥,后者则被认为是缺乏艺术价值且引人堕落的。当然健康与有害的性行为如何界定,个人究竟能拥有何种程度的性自由,以及纯洁的愉悦与刺激性的快感的对立——从更宽泛意义上,弗雷德里克·詹姆逊将“快感”替代了“愉悦”作为后现代的一大特征,但二者却不那么容易泾渭分明——这些问题全都会带来色情与淫秽分野之争,但我们的论述焦点不在此,而将基于“色情”的概念展开。
色情是否有害社会与个人?
1970年,美国淫秽和色情作品委员会在国会上发布了关于色情作品的报告,调查结果否认在色情作品和性暴力行为之间存在任何明确的相互性,同时为促进“健康的”性发展,委员会还倡导自由化的性教育。它最终被参议院和总统否决了。尼克松在《纽约时报》上发表的否定意见是以“伟大的书籍、绘画、戏剧会使人的行为更高尚”来论证淫秽作品(回避了“色情”一词)对人的品格有害。[1]1976年,美国国会又再度成立委员会对色情文学交易问题彻底调查,然而根据已有研究结果,委员会认为并没有事实证明色情文学有反社会的作用。[2]美国可以作为一个例子,表明在西方社会中较普遍的认为,大体上说色情作品对社会或个人至少是可接受的。据ABC报道,美国成人电影业已发展成一个年产值超过100亿美元的商业,每年约产出11000部色情电影和录像。
在我国,传统道德使得关于性的话题仍然是大众较为避讳的,至于色情作品,如果在公开场合谈论,必须与艺术相结合。法律上也对淫秽信息的传播有严格限制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究竟该如何区分合法与非法的“色情”(如果我们不反对把每天出现在影视、广告、MTV中的许多性行为或性暗示镜头称为合法色情的话)?难道仅仅是性器官的暴露程度?严格来讲,我认为色情并非一定有害,例如古今中外艺术作品中的种种色情;有害的是:与暴力结合的色情,和商品化的色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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